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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投档规定
2016-06-25 点击:[] 作者:网站管理员
附件2
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投档规定
一、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
享受增加分数
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
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
20
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
10
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
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
5
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
201
5年
1
月
1
日前获得以下奖项的考生在录取时可以
享受增加
5
分
或降低
5
分投档照顾:
1
.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
〕
28
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
2001
〕
1
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
.
受省、市人民政府表彰或受省综治委表彰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毕业生,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
5
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考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
.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测试项目仅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
8
项)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毕业生考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5
分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
.
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
5
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
.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1
)中国科学技术学会举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
2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
3
)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三、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四、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1.
退出部队现役的。
2.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